对于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也称之为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分得的股息红利的个税优惠政策,原有财税〔2014〕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进行了规范。2019年7月1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出台了2019年第78号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最新公告。
公告明确,继续实施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1】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公告强调,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即新三板挂牌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个人取得新三板挂牌公司所派发的股息红利,无论是暂免征税、减半征税,还是全额征税都不能回避个人取得股息红利的税款扣缴日问题。78号公告明确指出了税款扣缴日,既不是挂牌公司的股利宣告日,也不是股权登记日,而是股票的实际转让日。
作者 :东审财税咨询专家 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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