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出台了2019年第78号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最新公告。明确了继续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1】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78号公告的规定,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此期限包括个人取得挂牌公司挂牌前的股票持有时间。公告中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这种方法其实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按月对日”的原则。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如示例:
股神小哥于2019年8月8日买入东审财税科技公司股票,如果股神小哥于2019年9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2019年8月8日-2019年9月7日);如果股神小哥于2019年9月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股神小哥于2020年8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2019年8月8日-2020年8月7日);如果于2020年8月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超过1年。超过一年的即享受的是全额免税待遇。
作者 :东审财税咨询专家 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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