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很多关于政府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方面的疑问,比如因城市规划需要政府下达拆迁通知,涉及到对被拆迁企业的土地、房产、设备等的补偿,那取得的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按什么明细税目缴纳?
一、对于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一部分的补偿款免税
政策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从上述文件看,取得土地使用权补偿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对于房产、设备等的补偿款征收增值税
(1)对房产的补偿,征收房屋是对房屋所有权人有偿放弃房屋所有权权利的补偿行为。
政策文件: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设备等的补偿,是一种具有交易性质的行为,是有偿行为。
政策文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三、对与政府未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政府补偿,不征收增值税
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影响了一个政府工程,政府要求其修改建造方案,政府补偿这个房地产开发公司2000万,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的这个补偿款属于非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房地产企业与政府未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政府补偿,不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项目是免税的,该项目不包括征收房屋行为,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当按销售不动产独立纳税;对货物、设备等与资产相关联的补偿按资产的性质纳增值税;停业损失补偿等与资产没有实际联系的补偿不纳增值税。
作者 :东审财税咨询专家 贾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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