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在企业中属于相对敏感和重要的职位,主要负责或参与经济决策、资金管理等工作。由于职位的特殊性,职业风险较高。在事务中,有的财务人员自身受金钱等利益的驱使利用企业财务制度的漏洞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例如一人身兼出纳和会计两个职位,可能会做出触犯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等罪名。也有部分财务人员在领导的指示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例如发票类犯罪。东审税务律师将从文本实务中经常遇到的财务人员犯罪行为对财务人员的职业风险进行分析,以提醒财务人员注意日常工作的规范性。
一、虚开发票行为
有的企业在交易往来中开具与实际交易内容或金额不符的发票,或无实际交易内容而开具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以上行为可能会触犯《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及第205条之一规定的虚开发票罪。
《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刑法》第205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主要表现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例如(2018)黑0811刑初214号刘瑞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案。2014年12月,被告人刘瑞芝担任天中大经贸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公司实际经营者李某1的指使下,明知和腾飞建筑公司无实际购销业务发生,分三次给腾飞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9份,开票金额7049225元,税额1198368.3元,价税合计8247593.25元。被告人刘瑞芝被法院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
在实务中,有的财务人员为掩盖公司账目记录的公司不法行为,将公司账目进行藏匿或销毁,或未依法保存公司账目凭证,可能会触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刑法》第162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2018)黑0811刑初214号刘瑞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案中,被告人因触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基本案情如下:从1996年至2014年,李某1出资成立天创技术公司、新翔石油公司、欣中大经贸公司、洁华科技公司、民丰科技公司、庆油环保公司等公司,公司设立时均有会计账簿,公司注销后,李某1让刘瑞芝和马某1将账簿销毁。2013年夏天,被告人刘瑞芝在李某1(另案处理)指使下,在大庆市让胡某2区运输公司院内将大庆天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技术公司)、大庆市新翔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翔石油公司)、大庆市欣中大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中大经贸公司)、大庆市洁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华科技公司)等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账目烧毁。2016年春天,刘瑞芝在李某1指使下,在大庆市天圆殡仪馆内将大庆庆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油环保公司)、大庆庆环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环环保公司)、大庆高新区民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科技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账目烧毁。
三、虚假纳税申报行为
在实务中,有的财务人员受领导指示,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可能触犯逃税罪。
《刑法》第201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例如(2015)昌刑初字第128号陈刚、林连安逃税一案,荣生公司于2004年8月2日注册成立,被告人陈刚为法人代表。2007年至2008年度,时任荣生公司法人代表的被告人陈刚和时任荣生公司会计的被告人林连安,采用多列费用、少列收入的手段逃避企业所得税款。具体表现为:1、荣生公司在财务费用科目下列支借款利息合计人民币89176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2007年度为66376.2元,2008年度为825385.8元,但该借款凭证上记载为向个人借款无借款合同及相关支付凭证,实属预提利息费用期末未支付。2、荣生公司在生产成本、原材料科目下列支预提成本合计2921791.8元,其中2007年度为441791.8元,2008年度为2480000元,该预提成本费用实属无票列支。3、2008年度,荣生公司在管理费用-工会经费科目中计提的工会经费10788元,实属无票列支。4、2008年度,荣生公司在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科目下无票列支职工福利费60128元、职工教育经费1728元。5、荣生公司2008年6月30日37号凭证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科目中列支营业税金17904.52元,该凭证中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运输收入271280.78元,在企业运输收账中未体现,少申报运输收入271280.78元。最终,被告人陈刚因犯逃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林连安因犯逃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四、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或挪用单位资金
有的单位财务制度存在漏洞,给了财务人员可乘之机,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单位资金给个人或借给他人使用,上述行为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或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72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如2018年曾轰动一时的新闻,江苏镇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会计王某,自2015年10月到2017年2月之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支取、提存或电汇等多种形式,挪用单位资金930余万元,其中的766万元被他在各大直播平台打赏了主播。最终因触犯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被责令退回被害单位人民币930万元。2018年同样引起热议的还有”90“后女会计张艺贪污一案,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张艺被招录到思南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作,9月26日,张艺被明确为该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股会计。2017年6月,因张艺所在股室出纳徐某请产假,股室负责人安排张艺兼任股室出纳工作。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张艺利用职务之便,以套取和收款不入账的方式非法占有社保资金,共计人民币413709元。最终被告人张艺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从以上几种财务人员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预防财务人员犯罪,首先需要企业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增强法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其次需要企业不断完善财务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弥补制度漏洞,从主客观两方面防范财务人员犯罪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