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交易中,有的企业为逃避税款、降低税负,往往隐瞒实际账户的数目,或在会计账目中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或者私设账外账户用于隐瞒收入、偷逃税款。在此情形下,企业的账面金额并不足以显示企业的实际收支情况,因此税务机关在对此类企业纳税数额进行核查时,常常出现税务纠纷。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对企业私设账户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
B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12日,注册地址位于湖南省X市,经营范围为:纸制品加工制造。2014年3月,湖南省X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举报人举报,称B公司以9个个人账户收取业务款项,隐匿销售收入,并提供了这9个账户的详细信息。X市国税局稽查局遂对B公司开展税务稽查,以举报人提供的9个有效账户共计流入经营资金601,982,256.51元,扣除该9个账户3日内互转重复数据、同账户内当日重复数据、计息金额、个人拆借资金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应扣除金额、账户开户金额、转入账内账户金额等后的余额84,706,360.31元,认定B公司隐瞒收入84,706,360.31元。2014年4月10日,X市国税局稽查局向B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B公司应补缴200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所欠税款16,791,753.84元,并加罚滞纳金25,508,650.40元。
二、案例分析
(1)私设账户时应如何认定收入金额
实践中,通过账户的资金往来认定收入,应当同时具备与各笔资金往来项目相对应的交易合同、货物出库单、货物入库单、货物运输凭证、资金往来证明等资料。本案中,X市国税局稽查局应当在取得交易合同、货物出库单、货物入库单、货物运输凭证、资金往来证明等资料后,证明9个账户的流入资金为B公司的经营收入才能确认为B公司的账外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额。事实上,被举报的9个账户均为个人账户,其中部分资金往来与B公司的实际经营无关。X市国税局稽查局在没有取得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直接认定B公司的账外收入,并以此计算B公司应当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使B公司承担了过重的税负。
(2)如何认定应补缴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X市国税局稽查局在计算B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时,应扣除应当抵扣的进项税额,而不应将B公司私设账户内的资金认定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交易,在未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下计算B公司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3)B公司隐瞒公司实际收入的行为违法税法的规定
本案中,B公司的账面金额与公司实际生产交易的金额明显不一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而少缴税款,构成偷税。B公司应按照实际交易情况修正会计账簿,对9个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作出说明,以便税务机关正确确定其应纳税额,并及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三、案例启示
为避免因私设账外账户引发税务争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做到合法经营,需注意:
(1)依法建立健全会计账簿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9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因此,企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是其应尽的法律责任。
此外,在发生税务争议时,健全的会计账簿对于明确企业责任,避免企业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而言至关重要。如本案中,若企业能提供齐全、完整的会计账簿和相关凭证资料,便可以明确区分9个账外账户中非属于B公司经营收入的资金流入,减轻企业的法律责任。
(2)不私设账外账户
私设账外账户在中小型企业中较为多见。但是,一旦私设账外账户的行为被查处,会不可避免地被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认定为偷税。企业不仅要补缴其少缴的税款,更要承担滞纳金及罚款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逃税罪,承担最高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东审律师在此提醒各个企业不要心存侥幸,对于法律禁止的行为,一定要坚决杜绝,不要等到被查处后再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