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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需汇总缴纳所得税吗?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异地分公司需要和总公司合并缴纳所得税吗,总公司的高新优惠政策,异地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分公司能够享受吗?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据此,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分公司,不执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应为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享受总公司的高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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