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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是货物,销项是劳务,开什么合适?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印刷生产企业,进项大部分是纸张,但销项原来一直开的印刷费、制作费,现在金三比对,这种情况是不是有问题(进项是货物,销项是劳务)?销项开什么合适?企业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本单位印刷不了的业务,会委托其他生产企业,他们给我们开过来的也是印刷费(纸张不是我们公司提供)这种情况进项发票存在税务隐患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据此,印刷生产企业,若受托加工货物,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纸张),取得的加工费收入,按“加工修理”计缴增值税,其纸张进项不允许从销项中抵扣。若制造货物,取得的纸张进项允许从销项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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