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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供应商的款,是否做进项转出 ?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 因原材料的品质问题送货延迟等原因 ,罚供应商的款,是否需要做进项转出或计提销项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据此,购买方取得供应商因品质问题送货延迟等原因的罚款,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需进项税转出。也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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