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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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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临建的售楼处,如果后期没有拆除,也没有销售,而是转给了物业使用,那么他的成本可以计入开发成本,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第三条  (一)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 年第7号)第三十八条纳税人于所开发房地产以外单独建造样板房的,其建造成本和装修费用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依据上述规定,未拆除的临建的售楼处,自用或无偿转给了物业使用,其建造成本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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