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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补交以前年度增值税及附加税,能否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某公司进行税务自查,发现对外出租房屋给关联方,并未收取租赁费,税务局要求按照视同销售行为补交增值税及附加税;那么公司补交的这部分增值税是否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同时这部分增值税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规定

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据此,企业补交以前年度增值税及附加税,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并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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